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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办法[失效]

  临时性技术指导或座谈,可作为技术交流对待,一般不收费。如果被邀单位坚持收费,超过八小时的,可按间断性技术顾问计算;不足八小时的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高级科技人员三至四元,中级科技人员二至三元,初级科技人员一至二元。技术服务,亦可按解决的技术问题计件付酬。
  技术服务的报酬,原则上在完成工作后一次付清,也可按月或分期付给。
  第十八条 付酬列支方式:
  按纯利润一定比分成或按销售额、产值支付转让费时,均由受让方在采用本所增加的纯利润中支付。采用上述方法时,应允许转让方查核受让方账目。
  按一次总算收费方式支付转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九条 技术转让费的分配原则和具体办法:
  1.由政府部门下达研制计划并投资的技术成果,如果政府部门为研制单位提供了全部经费,其转让费可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上交提供无偿经费的部门;提供部分无偿经费的,可参照前一种情况协商处理。
  政府部门下达研制计划,在研制过程中只为研制单位提供有偿经费的和自选题目自筹经费的,技术成果转让由研制单位决定。其转费全部归研制单位。
  2.转让方所得的转让费收入与国家实行分成。
  转让方每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留给企、事业单位使用;超过五万元的部分,事业单位留用百分之六十,上交国家百分之四十(为尽快改变我省科研手段落后的局面,事业单位组织的收入,从一九八二年算起,三年内全部留用);企业单位留用百分之四十,上交国家百分之六十。如有特殊情况,报经省科委、省财政局批准,留给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3.企、事业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费,应主要用于研制单位的科学技术研究,其数额不能少于留用额的百分之六十;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作为本单位的集体福利费,百分之五至十用于奖励对该技术有直接贡献的技术人员。对于互惠性转让,也应参照此办法执行。一个单位全年发的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总额。
  4.技术服务的报酬,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可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五归外出做技术服务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在实施合同中,由于转让方工作人员努力工作,使合同提前完成的,从实际投产日到规定投产日期间,生产纯利润的百分之七十归转让方,并将这个比例中的百分之五至七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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