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冀政办(1983)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北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河北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随时报省科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
附: 河北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商品经济存在的社会主义条件下,脑力劳动创造的技术成果,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商品属性,可以实行有偿转让。为保护技术有偿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多出快出科技成果,推动技术成果迅速应用和推广,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有偿转让应贯彻自愿、互利原则,在协调一致的情况下采用合同形式进行。技术有偿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技术转让人(以下简称转让方)的技术得到保护,经济上得到补偿和一定利益;使技术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方)能够及时采用先进技术,发展生产,增加收益。签订合同,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有偿转让技术的范围,系指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技术成果、生产技术和其它实用技术、技术革新成果以及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 技术产权
1.凡职务技术成果,产权归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所有,研制人员享受适当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2.非国家职工,以及在职人员在不影响其工作任务,完全利用业余时间的情况下,个人投资做出来 技术成果,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3.共同技术成果,产权为共同所有。进行技术转让时,需经双方(或多方)共同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