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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失效]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开采项目、地点、期限、开采量、用地面积(附四面标志地形图)、水土保持措施、复垦计划。
 第九条 在河道范围内开采沙、土、石须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开采用地申请书后,应在十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划拨或临时用地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被批准开采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治理复垦保证书。
  征用、划拨土地的,发给《国家建设用地许可证》;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发给《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用于土地使用期满后三十日内将占用的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需要续用的,须在期满前六十日内,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开采设施外,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承包地开采出售沙、土、石的,限期拆除所建施,恢复地貌,并按开采面积每亩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开采,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开采面积每亩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治理、复垦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开采面积每亩处以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其提出新的用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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