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
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政<1994>32号 1994年4月13日)
现将《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检查和执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包括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和服务收费项目等22种类(见附表)。
第四条 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现行属于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不作变动;
(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的各种差率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价格和其它商品的差价率或者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除食盐(国家定价)外,下列品种的价格、收费标准和差价率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一)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加工费率。
(二)馒头和油条的毛利率。
(三)民用煤的省辖市市场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