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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修改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唐若昕
                          一九九四年三月四日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重要区域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区域是指下列场所和范围:
  (一)中共邯郸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邯郸军分区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二)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三)邯郸市长途汽车站、邯郸市火车站、马头飞机场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四)邯郸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五)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期间,其会场所在地和会议代表驻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 在重要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请愿、示威等活动,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行。
  第四条 对在重要区域内进行的非法集会、游行、请愿、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立即拘留。对组织者、暴力抗拒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包围、冲击重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要害部门,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务活动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有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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