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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河北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及蔓延,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故意编制并插入计算机程序中能够影响、修改、破坏系统功能或者抹除部分和全部数据,能够自我复制且可通过计算机媒体或者网络等途径传播的一组指令或数据代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制、生产、销售、维修、出租、使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单位、个人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监察机关,负责辖区内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检查、监督辖区内研制、生产、销售、维修、出租、使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法规、规章;
  (二)组织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的鉴定和推广;
  (四)审批研制、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
  (五)追查计算机病毒来源,对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协助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和个人解决清除病毒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七)其他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设立计算机病毒防控小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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