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曾获得全运会、亚运会或世界三大赛冠军,运龄超过十年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小年龄运动项目年满十六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运龄在五年以上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计划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
(一)曾获得全国三大赛、亚洲三大赛或世界三大赛录取名次的;
(二)集体项目全国甲级队担任主力的;
(三)被全国、亚洲或世界比赛纪录的;
(四)获运动健将称号的。
第十二条 获奥运会前八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的优秀运动员,在退役之前经本人申请,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干部录用手续,退役后按干部安置。
第十三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不具备录用干部条件的,按工人安置。
第十四条 田径、球类项目比赛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八名,世界杯赛、亚运会前六名,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三大赛前四名,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下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可入高中进行文化补习,达到高中文化程度后纳入当年招生计划,免试保送普通院校学习。
第十五条 获全国三大赛冠军,亚洲三大赛前三名或世界三大赛前八名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免试保送体育学院或其它院校体育系(科)学习。
第十六条 获一级运动员及其以上称号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经体育学院或其它院校体育系命题考试,自定分数线,报省教育考试部门批准,可录取到体育院校或其它院校体育系(科)学习。
第十七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被院校录取后,户口、粮食关系迁入院校,毕业后由院校统一分配工作。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定级的规定办理。低于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按应届毕业生定级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