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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优秀运动队选招和安置优秀运动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退役安置工作。
  省人事、劳动、计划、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退役安置工作。
  第四条 优秀运动员的选招范围:
  (一)省体育院校及市(地区)、县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育学校在校生;
  (二)普通中、小学在校生;
  (三)城镇、农村具有体育运动特长的青少年。
  第五条 从普通中、小学在校生中选招的优秀运动员,应保证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六条 选招优秀运动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并经一定时间的集训和试训考察。合格的招为正式运动员,不合格的退回原输送地(单位)。
  第七条 选招优秀运动员所需招工指标和“农转非”指标,由省人事、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内安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入手续。
  第八条 各地在办理选招和退役安置优秀运动员户口、粮食关系转入手续时,不得收取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各种费用。
  第九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由原输送市(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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