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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四)为企业的内部配套改革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培训,为企业提供合格的管理者和劳动者;
  (六)建立和发展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公证、律师等类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服务;
  (七)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就业;
  (八)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十六条 建立企业评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的制度。由各级政府组织评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履责情况。政府根据企业所提建议和要求改进工作,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作为对有关部门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可以向生产办(经委)投诉,生产办(经委)根据投诉内容移送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受举报或移送的政府部门必须对企业的举报或投诉及时作出处理;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报同级政府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条例》四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有《条例》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凡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经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省内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地质勘探、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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