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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
  第十九条 落实企业联营兼并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订立联营合同各自经营或者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本着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向劳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的,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需要从农村招工的,矿山企业的农民轮换工和其他企业一年以内的临时工由地市劳动部门批准,其他由省劳动部门或授权地市劳动部门审批。
  企业职工调动,由企业自主办理手续;涉及户粮关系的,由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企业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第二十一条 落实企业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企业应当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在本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企业招聘、商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涉及户粮关系的,由企业自主办理手续。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厂长、书记一人兼。允许企业党政领导交叉兼职。
  经营实绩突出、职工拥护的厂长,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企业自行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分配形式,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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