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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1991年1月10日 河北省政府令5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建和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办好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提出若干补充规定。
  第二条 理顺外商投资企业与主管部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原政府主管部门。其中外商独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原则上由当地计经委或经委征得企业同意后,按产品归类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负有服务、指导、监督和协调的责任。
  (1)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不干预、干涉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企业的正常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调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2)为企业中方人员解决工资晋级、工资档案、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其它按国家和省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3)应企业的要求,协助解决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计经委或经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外部矛盾与争议。
  (2)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服务和实行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政出多门,增加企业负担。
  (3)指导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由各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指导。
  (四)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财政、海关、建委、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代表国家或同级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实行有效的管理或监督。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管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方便,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三条 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措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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