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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
 现有企业的暂行规定
 (1991年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加速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是指国营、集体企业利用现有场地使用权和厂房、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出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在更新更深的层次上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装备技术水平,使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凡国家和本省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或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享有各种法定的权利。举办中外合作企业的,享受合作企业优惠政策。举办中外合资企业的,享受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中方现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入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一)直接评估作价投入,按总值计算投资比例。
  (二)租赁式投入。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少部分由新兴建的中外合资企业租赁。
  (三)合作式投入,现有国营、集体企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外方投入的资本可按合同规定陆续收回。
  (四)中方技改资金伴随厂房、设备投入。列入技改计划的企业,将技改资金和厂房设备等一并投入,再利用一定数额的外商直接投资,增加企业技术改造的深度和广度。
 第六条 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以补偿贸易的方式由外商向我方企业投入关键设备或技术、资金、工业产权等,我方企业以这些投入所生产的产品或本企业经批准的其它产品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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