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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项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保障合法收费,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国务院各部门及外埠驻冀单位)和个人,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而提供特定服务所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因提供劳务而收取的经营性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经营性收费。系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系指以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或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收费原则

 第五条 经营性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 事业性收费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应根据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受益程度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本着补偿合理支出并考虑财政拨款和补贴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第七条 行政性收费应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不得收费。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需要而收费的,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必须有管理的事实,按照工本费收取。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经营性收费、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省及省以上收费分工管理目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省以下收费管理目录,由地、市、县(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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