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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技术出让方可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奖励对完成该项技术有直接贡献的个人。向已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提供技术,酬金可酌情给予优惠。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第二十五条 技术中介机构可以收取合同的费用,数额和支付方法由三方协商确定。可从所得纯中介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奖励促成交易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技术贸易收入与非技术性收入分别记帐,各单位留用的技术贸易纯收入,列预算外资金,以五比三比二的比例用于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技术贸易的纯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技术贸易的纯技术性收入全年不超过三十万元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个人技术贸易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技术贸易的纯技术性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违法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的;
  (二)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
  (三)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
  (四)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五)无照经营或以技术贸易为名超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的;
  (六)倒卖技术合同或者订立假合同,骗取科技贷款或者经费用于非法经营的,以及截留利润、偷税漏税、滥发奖金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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