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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1988年11月25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岳岐峰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保障技术商品正常流通,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技术贸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技术市场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以“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为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科技、经济、财政、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参与技术市场的管理,为技术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拥有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指导全省的技术市场。
  第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设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政府对当地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能。
  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技术市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中介机构、技术开发经营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分析、反馈技术市场信息,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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