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从法律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及包含部分非技术交易的合同,就其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进行登记,并发给登记证明。假合同、非技术合同和以非技术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一律不予登记。
(二)按技术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审批酬金。
(三)按照国家科委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技术出让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并定期将统计资料和数据逐级上报省科技管理部门。
第八条 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须持该项目的技术鉴定证明或验收证明、技术交易项目成本核算表、登记证明及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到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河北省技术市场提取酬金审批凭证》批准金额及技术出让方开出并在背面加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公章的现金支票支付酬金。无审批凭证和未加盖公章的,银行不予办理酬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 技术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采用分期支付或按新增销售额(利润)提成的,分期办理酬金审批、提取手续。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买方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支付技术费。未经登记的合同,买方所付的费用不能按《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
二十三条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应同生产所得及其它非技术经营所得分开。技术贸易收入应与酬金审批凭证存联、酬金分配表一起同科记帐,供财税、审计部门审查。未经登记的合同,单位所得技术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地、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并负有监督和调查的责任。
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不得由经营机构办理。履行登记手续时,必须缴纳技术交易额千分之零点五(最低不少于二元)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