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不得辖有施工队伍。
第十条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任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条件及要求,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各项单体建筑和配套工程组织设计总承包的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过程中各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保证按合同实施;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出售建成的建筑产品。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开发计划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超前引导计划,应与经济计划密切衔接,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编制。
各城市的年度开发计划,必须报经省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综合开发计划建成的建筑产品在出售、分配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定执行。用户自建或联建的,凡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指令性计划或自筹投资计划核定额度控制的,必须向开发公司提交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在城市综合开发工作中,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通过综合开发,使城市普遍存在的大气、水、噪声和垃圾污染状况逐步得到改善,绿化面积逐年扩大。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收费包括:勘测、设计、土地平整费,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置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费等。
新建居住小区的综合开发费,由开发公司根据建设规模和标准向建设单位计收。
在综合开发区内建设工商企业、仓库、货场等项目的综合开发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向建设单位收取。水、电、气等设施,除建设单位必须自建者外,由建设单位按需要量提供资金和材料,由开发公司统一建设。
开发公司可向参加综合开发的用户收取综合开发管理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严格控制综合开发以外的插建、零建。未纳入综合开发规划进行建设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