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8〕1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支持民办科技机构稳步发展,加速技术成果向生产转移,发展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培养新型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的新型科技经营实体。民办科技机构可以多渠道筹措科技开发资金,吸收有关单位以设备、专利、专有技术等入股。
第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以加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自办领办和承租生产企业等活动。
第四条 创办民办科技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必要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没有专职科技人员的,要有相应的兼职科技人员。民办科技机构的从业人员主要是本地外地的辞职、停薪留职、退休、离休、退职及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各类院校毕业生等。
2、有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
3、有与经营规模适应的资金、工作握手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个体不少于二千元,个人合伙不少于五千元,集体和私营不少于一万元。
4、有明确的章程。章程应截明下列事项:名称和地址、宗旨、负责人姓名、管理体制、经济性质、专业方向、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利润分配办法、章程修改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