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生产总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先进技术企业,从审批机关确认的当年起至第四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五条 在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份起至第四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六条 在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内,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港口、通讯、高技术项目和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第七条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权由投资数额、股份持有量确定,只要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外方投资者可以直接参加管理,也可以承包经营。
第八条 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允许外商购买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
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关键技术和资金投资改造现有企业,凡具备条件的可享受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鼓励外商在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投资建设港口、电站、机场、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开发沿海滩涂以及其它生产性项目,实行综合开发、综合补偿,平衡外汇收支。
第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眷属和台胞、台属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亲友提供的资金兴办的企业,或以其亲友代理人的身份兴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在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指定的区域内,允许外方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长为五十年,也允许按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可在秦皇岛港开展国际转口贸易,让外国货物免税进出,并进行储存、挑选、改装或其它作业。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能源保障供应,运输和通讯设施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银行在每年安排固定资产贷款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作对外合作的股本金。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