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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
 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加速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的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以及石家庄市和邯郸市享有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其它地、市享有总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
  第三条 外商来我省投资,凡在各地、市及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批实行审批机关联合办公的制度。上述文件如符合报批要求,审批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立项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合同、协议和章程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定期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话,听取意见,为其排忧解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遇有重大问题不能解决时,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
  第四条 对在我省举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视场地条件和项目情况,在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从优计收场地使用费。个别企业开办初期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征收场地使用费。
  (二)免征城市配套费。
  (三)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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