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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8〕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
            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科技兴冀”战略,这是振兴河北经济的根本性措施。“科技兴冀”,关键是人才,是充分发挥各类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把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作为加快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切实加强领导,促其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动员和组织大批科技人员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领办、创办乡镇企业和技术经济实体。务求“双放”改革在全省迈出较大步伐,形成大的气候,出现大的变化。要积极引导生产单位高度重视科技投入,舍得花钱买技术,在省内外争夺人才。科研单位要在强化技术开发工作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科研方向,相应安排应用基础课题研究,争取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并尽先在省内推广应用,为我省经济振兴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援。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落实“科技兴冀”战略,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促进科技进步,加速我省经济发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政府部门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一、凡辖有科研机构的政府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进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服务、下达指令性科研任务。要切实把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科研计划、技术转让、专业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六权下放给科研机构。所长有权任免(聘任、解聘)所内中层领导干部;提请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副所长。实现经济自立的科研设计机构调入和聘用必需的技术骨干,可不受原编制限制,但须报有关部门备案,工资及奖金分配形式自定。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武装一批研究所,改善他们的科研条件,提高研究能力。
  二、凡政技合一的行政业务部门,要政技分开,允许技术服务机构打破部门、条块界限,组建综合的或专业的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或公司。政府部门可分离出部分科技人员,建立或充实技术开发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实行事业费包干,自主管理,企业经营,逐步建成技术经济实体。已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其编制、工资、奖金等按经济自立的科研设计机构对待。农村基层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除指令性商品和国家有规定的商品外,可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加工、贮、运、销一类业务,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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