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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失效]

  (二)制定本系统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项目的示范推广和重要技术的引进;
  (四)负责总结推广农业技术工作经验;
  (五)搜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参加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技术的评选鉴定;
  (七)管理本系统的经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受县农业行政部门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全县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计划;
  (二)做好科技情报、经济信息的搜集和传递工作,引进当地需要的新技术、新品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和普及;
  (三)选择不同类型区域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栽培技术,培养高产优质增收的典型;
  (四)总结并推广本地增产经验;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兴办企业型的经营实体;
  (六)完善和发展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第十条 由县派出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执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规定的任务,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领导。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技术推广机构,其业务工作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县农、林、牧行政部门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的主要任务,可参照本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村办和联户办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是国家指导下的合作性服务组织,其业务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指导。主要任务是进行技术宣传、指导,落实技术措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是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要从技术、信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不断发展壮大。

第三章 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四条 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队伍,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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