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引进技术的标准与我国标准一致的,采用我国标准;我国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时,采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低于引进标准时,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第七条 引进项目的计量单位要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的规定。原则上不引进英制设备。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时,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报项目审批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引进项目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及计算机等输入、输出接口,各类结构和建筑界限,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与引进项目技术论证会一起进行。
第十条 凡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计经委、科委、经贸厅组织审批的引进项目,由省标准计量局或该局委托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审查;凡由地、市审批的引进项目,由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该部门委托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在编写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吸收本部门或邀请有关标准化人员参加。对于重要的技术引进和大型设备进口项目,要组织专门班子对标准化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第十二条 凡未经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各级主管部门对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标准化审查的内容应作为各级主管部门确定引进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经过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化内容,任何部门都不能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要经原标准化审查部门批准。否则,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建议批准单位修改、停止、甚至撤销该引进项目。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引进项目计划,要报送同级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三章 引进项目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编写项目建议书时要进行标准化的初步分析,得出引进项目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我省能否适用,是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科学技术水平的初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