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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6〕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以下简称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管理的范围是:我省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或产品生产技术;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生产的产品;进口成套设备及生产线;为引进技术而必须进口的单项设备(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一般贸易中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除外)。
  第三条 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标准化审查管理工作的领导,在这项工作的全过程中,要组织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

  第五条 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引进项目要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和产品系列的发展方向;采用的标准要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标准化体系,有利于提高我省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源,有利于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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