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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搞活大型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省经委联系。
                          一九八五年一月九日

          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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