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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失效]

  仲裁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并制作裁决书,通知有关各方。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如对仲裁不服,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诉,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人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管理机关受理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申请当事人已经和解,允许当事人请求撤销申诉。

八、无效经济合同和违法经济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除《经济合同法》七条规定的范围外,当事人不具备法人地位或主要条款不明确的经济合同,也是无效经济合同。  
  第四十六条 凡无效合同确认后,由合同管理机关签发无效合同确认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双方及其主管业务部门停止执行,并通过银行停止贷款和结算。
  第四十七条 因借故拒签或少签经济合同而影响国家计划完成或市场供应的,要追究拒签或少签一方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居间牟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除责成赔偿对方损失外,应按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当事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职工、干部的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附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于鉴证、备案的各类经济合同,应分类建档。其中,没有发生纠纷的合同,合同期满后保管期为一年;无效合同和经过调解的合同保管期为二年;经过仲裁的合同保管期为五年;对违法合同案卷保存十年。
  第五十条 经济合同发生争议,请求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时,要交纳费用。调解费:争议在五千元以下的交纳二十元,五千元以上的交纳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一方责任由责任方交纳,双方责任由双方交纳。仲裁费:争议在五千元以下的由败诉方交纳三十元,在五千元以上的由败诉方交纳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化验费、技术鉴定费由责任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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