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经济合同中,要注意发现无效合同,违约合同和违法合同,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六、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管理措施,必须认真做好。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合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鉴证的经济合同和当事人要求鉴证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鉴证的合同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法人;
  二、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国家计划的要求,文字含义是否肯定确切;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履约能力;
  四、合同的经济责任是否明确,主要条款是否清楚;
  五、签约代表人是否有代表资格;
  六、代签合同,是否有代签的委托书,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应是供方、承包方、承揽方、承运方、出租方、供电方、保险方、受托方、贷款方、保管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物资交流会、订货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应鉴证和要求鉴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持有其本地合同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证明书,方可代为鉴证。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的公证是用法律办法管理经济的手段,是协调经济关系的一项法律形式。做好公证工作,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已鉴证和未鉴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自愿向司法部门申请公证。公证机关对经济合同的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 县(市辖区)以上各级合同管理机关为经济合同的仲裁机关。实行一级仲裁制。
 第三十二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让、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政策法令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被诉方所在地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建筑合同纠纷,可向建筑所在地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提起书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诉书要详细写明申诉单位及其住所、申诉代理人,被申诉单位及其所在地,申诉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有关证据,并送交申诉书一式三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