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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0〕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自治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批准省科委、经委和建委制定的《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告省政府。
                        一九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颁发《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大中型企事业建立健全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工作,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现送上,请审批。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省直各部门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北省经济委员会
                        河北省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年二月五日

              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

一、为了建立健全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搞好技术、经济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四化建设,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总工程师,不具备条件的或较小的企、事业单位不设总工程师。

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技术行政(管理)职务。总工程师是同级行政领导成员,应担任技术副厂长或生产技术副厂长。总工程师已担任厂长的,根据需要,可另配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是党员的,应参加党的领导核心。

四、总工程师应由技术较全面,组织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并有一定政治修养的工程师担任。

五、总工程师在厂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科学技术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上级颁发的科技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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