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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修改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2月21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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