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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失效]

  第七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依法编制涉及农民负担项目的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监督实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审计监督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使用情况;
  (六)调查并参与处理有关农民负担的案件;
  (七)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检举和控告;
  (八)负责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第八条 农民个人每年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总额(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规定上缴集体的利润),以乡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一般不得超过二分之一,需要提高乡统筹费比例的,由乡人民政府提出,经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济发达的地方,确实需要提高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总额的限额比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民可以采取耕地承包费的形式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也可以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按税后利润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具体缴纳限额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收取的费用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
  第十一条 农民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负责一次收取或者分夏秋两次收取。
  第十二条 村提留的当年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和提出。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通过的预算、决算,报乡人民政府备案,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统筹费的当年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后的乡统筹费预算、决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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