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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的决定(1993)(发布日期:1993年4月28日,实施日期:1993年4月28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30日)废止

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强化计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制造、修理、销售、进出口、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计量监督人员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二)负责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下级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纠正下级计量行政部门处理不当的案件;
  (六)负责对所属计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计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行业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本行业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二)指导本行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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