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天津市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有相应的名称。
  独立核算的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还必须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固定从业人员和注册有资金。固定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聘请的退休、离休人员)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注册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万元。
  个体和个人合伙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的条件,参照《天津市民办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设立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凡经市属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大专院校批准的,以及国家各部门驻津单位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津设立的,应报市科委审核;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应经所在区、县科委审核。
  第六条 经市、区、县科委审核同意设立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的,应持审核同意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其中,属于独立核算企业性的和个体、个人合伙的,以及工商企业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属于事业性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各部门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直属驻津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或备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其他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或备案,由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市或区、县科委的审核证件;
  (三)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专业资格证明。
  独立核算的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还必须提交资金信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组织章程。
  第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市或区、县科委的审核证件;
  (三)由主办单位出具说明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文件及担保民事责任的证明。
  第九条 独立核算企业性的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所使用的名称,应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的名称,应标明主办单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