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12日)废止(原因: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1987〕137号
批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
《天津市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天津市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已成立的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审核登记或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天津市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开办的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
第三条 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性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
(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工商企业等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
(三)个体和个人合伙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
第四条 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