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取得营业执照的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当企业名称经济性质、企业等级发生变化或歇业时,应报市建委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注销手续。
第三章 企业等级
第七条 从事工程承包,房地产建设经营开发的企业按技术资质和规模,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级企业:
(1)拥有经营管理人员8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设有总会计师或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为财经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
(4)在技术人员中、要有15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主管设计的工程师2人和主管施工管理的工程师2人。
(5)企业自有流动资金5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拥有经营管理人员4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主任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设有会计师为财务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40%以上。
(4)在技术人员中,要有10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主管设计的工程师1人和主管施工管理的工程师1人。
(5)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拥有经营管理人员2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负责人;设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30%以上。
(4)在技术人员中,要有八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的助理工程师主管设计和主管施工管理的助理工程师各1人。
(5)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第四章 营业范围
第八条 所有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都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九条 各级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企业的营业范围:
一级企业可以承包、开发经营各种工程任务。
二级企业除不得承包、开发经营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外,可承包、经营本行业的各种工程施工、开发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