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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8月10日 <1987>建企316号)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承包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的管理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承包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和经营城市房地产建设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企业的登记、变更及歇业

 第二条 凡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均应依照本规定办理开业资质审查。
 第三条 凡从事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进行经营和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承担工程任务营业范围相适应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财务、经营等专业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3)有与承担工程任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流动资金。
  (4)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四条 企业办理营业登记要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写出开业报告和填写企业资质申请登记表,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2)企业负责人姓名及其简历。
  (3)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简历。
  (4)企业的经济性质。
  (5)计划开业日期、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管和兼营业务、申报的企业等级。
  (6)固定职工、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实际人数填写登记表。
  (7)企业自有资金、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现值。
  (8)企业的工程承包能力、建设开发能力。
  以上各项,申报资质审查必须如实填写,如有隐瞒、虚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申请开办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建委批准后,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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