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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统计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24日)(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1986〕90号


          批转市科委、市统计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技术
           交易合同登记、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市统计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关于加强技术交易合同登记、
               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市(含驻津)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所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均应到指定的技术交易合同审核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技术交易合同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二条 技术交易合同登记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合同。非技术交易合同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技术交易各方,必须按照统一制定的“天津市技术交易合同”格式逐项认真填写,签字盖章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市技术市场协商指导小组暂委托各区、县科委和市科委、市经委、市总工会、市科协、市高教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技术交易合同审核登记工作。其他系统的单位可就近到上述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条 各技术交易合同审核登记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技术交易合同的统计工作,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编号、建档,妥善保管技术交易合同和有关文件。并将登记统计情况按期汇总上报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凡在登记范围内的交易合同。需提取现金作为奖励费用时,必须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经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审批,并在现金支票背面盖章,银行才能凭以支付,以上金额不计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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