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等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应在确定各类人员合理比例、搞好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把暂时不能发挥作用和愿意到力量薄弱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调剂出去,并允许科技力量薄弱的单位到这些单位招聘科技人员。要鼓励和支持调出人员到新单位去工作,并逐人做好安排,使他们能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
今后,对这些单位只能按照定编定员补充缺额人员,凡超过限额和合理比例的,不准调入新的科技干部,并不予分配新的大学、中专毕业生。
五、因工作需要调入集体企业、国营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原工资标准不得降低,工龄连续计算,奖金、劳保福利待遇等按调入单位标准发给。调入郊区、县的科技人员,是市区户口的可以不迁。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保留国家干部身份,根据需要也可以调出;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凡该企业根据科技人员本人的能力和工作成绩确定,但在工资制度尚未全面改革之前,如遇调整工资,仍按原工资标准升级。
由市区调往郊区、县以下(不含区、县级)农业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按国务院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
由市区调往或已在外省的市属企业(涉县铁厂、小三线企业)的科技人员待遇原则上要高于市区。具体办法由市委工交部、市国防科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凡科技力量薄弱的单位和新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并且编制许可的,经主管局批准,均可在本局范围内进行招聘。从局外单位招聘在职人员,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经归属的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科技人员及其他职工可进行聘用制试点。单位和个人双方要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规定。合同期满后,单位有续聘和解聘的权利,科技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应聘和辞职的权利。
七、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科技人员的余缺情况以及实际需要,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和借调单位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对有关人员实行借调。借调合同应规定工作任务、预期可实现的经济效益、借调方式、福利待遇等。借出人员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的,借调单位应根据实现效益的大少,向借出单位支付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借调金;这部分收入除抵补借出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外,其余作为借出单位的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