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文件
津党办发〔1984〕66号
转发市委科技工作部等四单位《关于实行科技人员
合理流动的试行办法》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科技工作部、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事局拟订的《关于实行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关于实行科技人员合理流支的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11号文件),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调整现有科技队伍,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改变我市科技力量分布不合理的状况,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从本市现行体制、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特拟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原则是:鼓励科技人员相对富余的单位和部门支援本市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和部门。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本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支授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支援本市郊区、县及乡镇企业。
在合理调整使用本市科技队伍的同时,本着有进有出、互通有无的精神,与国内其他地区相互进行科技人员的合理交流,根据本市需要积极吸收短线专业方面的人才和中、高级科技人才,并积极引进国外科技人才。
二、对国家下达或本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科技攻关任务,各主管部门要精心选配好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权提名配备精干得力的科技骨干班子,部门领导经积极给予支持。所需的科技人员主要从本部门、本系统中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解决不了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抽调整、招聘等方法,从其他单位调剂解决。
三、鼓励科技力量富余单位的科技人员到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去工作,可以长期调入,也可以定期借聘,并允许工作需要时再调回。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在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可先由归属公司、局进行调整使用;在本系统内得不到解决的,经市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直接往用人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