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

  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平调。已发生的平调,应限期归还资产所有者。
  (二)生产经营决策权
  1、集体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可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自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
  2、集体企业可自主制定集体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向集体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和生产经营任务。
  4、集体企业可自主决定集体企业合并、分立、终止,但应向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产品及劳务定价权
  集体企业对其产品和对外提供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可自行定价。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的价格外,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对集体企业产品定价。
  (四)采购及销售权
  集体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采购和销售产(商)品;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指定的销售渠道。
  (五)进出口权
  集体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其产品的出口形式,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从事来料加工、来件组装和产品出口;在境外投资、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劳务、开办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六)投资决策权
  集体企业可自主支配使用其资金,决定集体企业的投资方向,安排技改技措项目,购置无形资产,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七)资金筹措权
  集体企业有权向专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可吸收职工和外单位及个人集资入股。
  (八)联营、兼并权
  1、集体企业根据需要可与外单位联营合作。
  2、按照有关规定和自愿有偿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
  3、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和企业集团。
  (九)管理决策权
  依照国家规定有权确定适合本集体企业特点的资产经营形式和经济责任制形式,制定集体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劳动用工权
  1、集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制定用工计划,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不受本市城镇区划限制,但招收农民和外省市人员为职工,须报市劳动部门批准。
  2、集体企业可自主确定用工形式。集体企业录用的正式职工,享有《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履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