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材料、燃料、机电产品等,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多渠道解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本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其他专业物资公司和生产企业购买,也可直接向外埠及国际市场购买。
凡纳入市、主管局(区、县)生产计划的产品,市、主管局(区、县)负责安排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纳入市外贸收购计划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组织好带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自行采购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中,属于国内不能生产或紧缺的,可委托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和其他外贸公司按照经贸部审定的经营范围代理进口。也可由企业自行进口解决。
代理进口的物资,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进口许可证,属于减免税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经海关审定的减免税文件。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批量小的特点,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可先行为外资企业进口部分物资,按照批准的进口物资计划和额度,先行免税进口,存入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中,并由海关按保税仓库货物实施监管(属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除外)。对执行中不能享受免税的部分,按规定照章补税。具体监管办法按海关规定执行。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应办法
供需双方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重合同、守信誉。
供应物资品种的范围包括:金属材料、化工原料、木材及制品、汽车、机电产品等。物资系统不经营的物资品种,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应积极帮助衔接联系,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应方式,逐步过渡到按国际惯例组织物资供应。供应的方式主要包括:
定点定量供应。对产品稳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需要的大宗原材料,物资部门要帮助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组织直供到外商投资企业。
承包配套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维修、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需要的批量配套物资,由需方提出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物资部门要发挥综合优势,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承包配套供应合同。
协议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常年需要的物资品种,凡不能直达供货的,物资部门要以协议的形式把供需关系固定下来,按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做好中转供应。
调剂调度供应。在市物资局统一协调下,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会同各专业公司每季召开一次外商投资企业物资调剂调度供货大会,外商投资企业应于会前十日提报物资需求和库存情况,以便物资部门组织适用资源和调剂串换。如调剂串换的物资属于海关监管的,有关企业应事先报海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