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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1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
 (津政发<1991>20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

  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给“三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改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根据《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39号)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宏观指导
  随着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对物资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全市物资部门要按照物资部提出的“争取在二、三年内把外资企业所需国内原材料的供应任务,尽可能地承担起来”的目标,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工作。
  天津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物资公司)是经市计委批准成立,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物资服务的综合性物资企业。该公司在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设有常驻代表,负责协调物资供应等事宜。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要以各专业物资公司为后盾,各专业物资公司要以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为服务的窗口,积极做好供应服务工作。
  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受市计委、物资局委托,负责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季度)物资需要计划,并报送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计划要求,提出有关所需物资资料。年度计划在上年十月底前编制,季度计划在季前十五日编制。
  在物资综合平衡中,划出部分计划内物资,由外资企业物资公司根据外资企业需要组织订货,与物资部专项投放的物资合并使用。
  二、采取多种办法扩大资源改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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