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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批转市税务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24日)(原因:财政部1993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法》,原通知失效)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
 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0>151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税务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税务局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0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保护正当的合法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条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的管理,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本市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销货发票或与发票有同等效力的营业收款凭证,并加盖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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