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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四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聂璧初
                         一九九0年十一月四日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本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消防监督。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理(厂长)为本企业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领导本企业的消防人员;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完善消防设施,消除火险隐患;
  (六)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及火灾危险性的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专职消防人员必须具备消防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并需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专职消防人员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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