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誉监督中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经委、技术监督局、外贸局、商检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保险公司、天津海关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我市发生的对外贸易信誉问题。如发生重大事件,联席会议可以提前或连续召开。
第四条 “信誉监督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经委负责人兼任。
主任负责“信誉监督中心”的领导工作,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
第五条 “信誉监督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经贸委。办公室设日常工作人员五至六人,由市经贸委、外贸局、商检局等成员单位选派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参加。
第三章 监督对象
第六条 凡属天津市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进出口商品储存、运输企业,均应接受“中心”的监督。
第七条 凡属天津市经营的各种进出口商品,均应接受“信誉监督中心”监督。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重合同、守信用,提高对外贸易信誉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
第九条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出口商品质量和合同履约的奖惩及管理办法;组织出口商品生产、外销、仓储、运输等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群众性教育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培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国际贸易惯例办事的良好作风。
第十条 定期向国外客户,国外驻津商务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和外贸在国外的常设机构发外贸信誉调查表,收集、整理对我市出口商品质量、合同履约率及出口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的反映,公布“信誉监督中心”的电话、电传号码,受理国内外对上述有关问题的投诉。
第十一条 定期对外贸企业进行资信评定,奖优罚劣。每年对重合同、守信用好的单位予以登报表扬,对差的单位予以登报批评。
凡影响我市对外贸易信誉的事件,“信誉监督中心”有权查处有关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直至直接责任人,也可移交有关单位立案审查。情节严重的,“信誉监督中心”有权取消企业的出口商品生产权、外贸出口经营权,直至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