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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成立天津市出口信誉监督中心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成立天津市出口信誉监督中心的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日天津市政府津政发<1989>131号)


  今年八月,经国务院批准,经贸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重合同、守信用,提高对外贸易信誉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措施,迅速扭转出口商品质量和履约率下降的局面,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信誉,扩大出口创汇。从我市的情况看,近年来在对外贸易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出口商品质量下降、合同履约率差、外贸服务质量低等问题,不重合同、不守信用事件屡有发生。仅今年上半年口岸撤约金额就达七千七百万美元,错发、错运货物,来电迟复、不复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为落实全国重合同、守信用,提高对外贸易信誉工作会议精神,坚决维护对外贸易的信誉,拟成立天津市出口信誉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信誉监督中心”),对全市出口商品质量、合同履约率和外贸服务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我市外贸出口逐步走上以质取胜、信誉可靠的道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信誉监督中心”是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职能部门,是对我市对外贸易信誉实施监督的权威性机构;其宗旨是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维护我市外贸信誉。“信誉监督中心”采取向国外客户、国外驻津商务机构、我驻外机构及有关人员发外贸信誉调查表等方式收集情况,并接受国内外对天津外贸信誉问题的举报。“信誉监督中心”定期召开例会,审查处理违约失信事件。对发现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有权对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直至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有权取消问题严重的企业的出口商品生产权、外贸出口经营权。
  “信誉监督中心”由各有关部门联合组成,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经委一名副主任兼任。由市经贸委、外贸局、商检局抽调少数精干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不另设编制。
  附:天津市出口信誉监督中心章程

附:          天津市出口信誉监督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对外贸易基本原则,加强对我市出口商品质量、合同履约和外贸服务的监督,维护我市对外贸易信誉,保证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二条 天津市出口信誉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信誉监督中心”),是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职能部门,是我市监督、查处出口商品质量,合同履约和外贸服务质量的权威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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