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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九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邮件、电报进行检查、扣留时,应持有区、县以上的上述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通知市或者县级邮电部门后,由邮电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拣出。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邮电局应当根据天津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通信的需求,制定本市邮电通信综合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区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在城市的新区建设中,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须作为公用设施,按规划同步建设。
  市区、县城和乡(镇)的改建、扩建及新建乡(镇),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纳入地区改造或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宾馆等,设计时应当预设电话管道,按层设分线箱、电话线路配线架和楼内、室内电话布线、电话插座。
  多层建筑以暗线入户为原则,设计时应预设或预留电话管道、分线箱、过墙管。
  上述两款通信设施的设计标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邮电局制定,并纳入城市建筑设计规范,列为验收项目。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十三条 距离电话局较远并需要安装电话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邮电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建筑面积作为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的土建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新建高层、多层住宅建筑,应当在每门地面首层入口处墙体上设置与住户室号相同的信报箱。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可利用地面首层的管理室兼办信报总收发。
 第十五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在方便群众的适宜地点增设信筒、信箱、邮亭、报刊亭(摊),公用电话亭。
 第十六条 市区火车站、机场、港口以及大型宾馆,应当设有办理邮电业务和安装通信设施的场所。
 第十七条 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安排和国家规定的电信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预留电信管道位置或由邮电部门预设电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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