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
(五)可兼营与主营项目直接有关的技贸结合的配套商品经营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经营项目无关的纯商业性业务。
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技术合同的登记手续。
九、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集体科技机构(含挂靠在企事业单位的集体科技机构),由主办该机构的单位管理。但主办单位必须与集体科技机构分开管理。这类机构应向主办单位交纳营业收入总额2%至3%的管理费,机构歇业时,主办单位应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没有主管部门的集体科技机构,可以挂靠在区、县科技学技术委员会所属的管理机构,这类集体科技机构及个体和个人合伙科技机构,由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并向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的管理机构交纳营业收入总额1%的管理费,专项用于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不得挪作他用。挂靠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集体科技机构歇业时,由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个体和个人合伙科技机构,要按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十、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告经营情况,对半年以上不与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联系的,原科委审查批准的证明失效,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营业执照。
十一、集体、个体科技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委、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二)对工商、财税及其他政府部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变更、歇业时不及时办理登记,使利害关系人遭到重大损失;
(四)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并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十三、集体科技机构的税后收入,应提取40%以上留作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其余部分用于社会保险、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专职人员和招聘人员的工资、奖金,按国家规定办理;个人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具有与全民性质科研单位平等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