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向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审批前,须经专业归口的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不得以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申请成立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在向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
1.名称、地址;
2.开办宗旨;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5.主要研究方向、任务、专业技术服务范围、服务方式;
6.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及其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7.核算形式、财产归属、亏损分担的办法;
8.劳动报酬、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
9.对内对外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
10.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1.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原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有主管部门的集体科技机构,还须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除应提交第四条要求的材料外,还要按工商行政法规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六、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变更、迁移或歇业时,应经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向原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歇业手续。
七、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全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协调发展,并进行归口管理。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辖区内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进行归口管理。
八、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经营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并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二)消化、吸收、创新并推广引进的技术、科研成果;
(三)生产和销售自己研制的小批量新产品、技术软件和其它技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