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中的专职科技人员,可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增加的技术职务津贴允许税前列支。
六、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在科研方向、机构设置、人员聘任、资金分配和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干预。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可按市有关规定承包、租赁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与他们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并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
七、新开办的集体科技机构,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两年;个体和个人合伙科技机构的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一年。
免税到期后,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转让技术成果收入仍暂免征营业税;集体科技机构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仍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个体和个人合伙科技机构的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减除成本后,全年在一万二千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八、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研制的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市科委、市经委计划内的新产品和自行研制的新产品,可按市人民政府对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科技机构中试产品获得的利润,在规定的中试期内免征所得税。
九、集体科技机构可比照集体工业企业税前还贷。
十、集体科技机构技术出口创汇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出口产品增长利润部分,减征30%的所得税;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用。
十一、集体科技机构的技术贸易个人酬金提取比例,可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十二、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减免的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十三、本意见适用于按《天津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集体、个体科技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