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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财政局、工商局拟订的《关于促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发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12日)废止(原因: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1988〕88号)


        批转市科委、财政局、工商局拟订的《关于促进集体、
              个体科技机构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财政局、工商局拟订的《关于促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发展的意见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已涌现出一批集体和个体科技机构,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民性质科技研究和开发力量的补充,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促进我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按有关规定创办和领办集体、个体科技机构;鼓励离、退休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兴办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允许党政机关科技人员按上述情况兴办科技机构;允许企事业单位兴办独立经营的集体科技机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可采取与有关单位协商或签订协议的方式聘用、借用在职科技人员,被聘用、借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由借用单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原单位负责,仍享受原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待遇。可根据劳动管理部门的规定从社会上招收工人;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科技人员。
  三、集体科技机构中的科技人员,已同原工作单位脱钩的,仍保留原所在单位的所有制身份,其人事关系,由所在区、县人事部门管理,工龄可连续计算,原工资级别可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四、集体科技机构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奖金,可由所长(或经理)根据经营与收入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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